朱紫鼎:我看张展案
在上海工作的陕西咸阳人张展女士,2020年底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展女士的案件和对其判决引发社会性关注。
据有关报道,2020年2月,当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爆发蔓延之际,张展不顾染上新冠病毒的危险,自赴武汉做实地疫情调查采访,并根据调查采访资讯在个人推特、油管平台发布了不少关于武汉疫情和民众生活的视频报导。5月14日在武汉宾馆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跨省刑拘,后被以同罪名正式批捕。经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法院审判判刑。
“寻衅滋事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罪名。该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张展女士获罪的情节应该不属于上述的(一)、(二)、(三)款,那么就剩下(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知道,她在武汉做的是疫情采访并根据采访资讯在个人推特、油管平台发布疫情和民众生活的视频报导,这样的行为很难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联系在一起。难道她一个弱女子能一方面采访、一方面大喊大叫地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这样的可能和能量吗?实在有点匪夷所思。
或许从《环球时报》最近发表的《请西方政治和舆论力量不要再继续害张展了》一文中可以揣测出张展被刑的一些端倪。该文认为:张展在武汉的“独立报道”是“挑事”。其依据是:她的报道使用了这样一些标题:《武汉_火葬场深夜的轰鸣声》、《当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时,政府和国家还有意义吗》、《武汉_凌晨一点的洒水消毒车,有用吗》、《人命重要还是权力重要》、《纷争:防疫防控已经成为大于民生的政绩工程,恐造成又一轮新灾难》;她还于2020年5月13日在境外社交网站发布了最后一段视频《威权防疫后果在持续显现》,内容主要是强调公共场所的警察让她产生强烈的“压迫感”。该文进一步认为:张展的这些报道是对中国抗疫体制及其取得巨大成功的一种对抗,是对西方公众的误导。并指称“也许”报道中的“那些微观点的确是她看到的、听到的,但它们合在一起,构成了对武汉抗疫认知恶意的宏观扭曲。”
应该说,上述张展报道的部分标题确实有些刺眼。但问题是,据此就能认为这些报道是“挑事”吗?换一个角度,那也完全可以说是具有“警醒”作用。这实质上取决于怎么看这些标题及其报道内容的问题。既然一方面羞羞答答肯定报道中“那些微观点的确是她看到的、听到的,”怎么另一方面却又认为“但它们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对武汉抗疫认知恶意的宏观扭曲”呢?这样的认识逻辑不是有点奇怪吗?
至于进一步引伸出的“对抗”,从另一角度看也可以说是“针砭”;“误导”也可以说是“矫枉”;“扭曲”也可以说是“鞭譬”。关键在于以何种心态对待这些报道。
事实上,包括武汉在内的中国抗击新冠疫情在取得相当成功的同时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比如初前期对疫情的人为隐瞒封锁造成的蔓延;对疫区来人的严重社会性歧视;过当粗暴的封村封路封城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打击和戕害;因疫情和极端性的防疫造成大面积长时间停产停业对打工族和低收入群体生活的严重影响;行政命令式防疫抗疫对民众一些基本权利的侵犯。等等。张展的报道实际上较早地触及到这其中的一些问题,怎么因此可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又怎么能和“寻衅滋事罪”扯在一起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张展的行为受宪法第三十五条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保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她享有无可置辩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不可以下位法的“寻衅滋事罪”加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的言论和出版权利行为。
对张展女士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2021年1月2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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